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跨校跨域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加强合作育人,加快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进程,规范我校交流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国内高水平高校合作培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合作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
第三条 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其学习计划由主要由高水平高校或双方共同指导完成,交流期满按时返校。
第四条 交流生原则上不转换专业,除本科生原则上必须在本专业相同年级插班学习之外,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可跨年级跨专业插班学习。学习期满,接收高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合作交流处负责港澳台、国外高校交流项目开拓,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沟通联络,负责国(境)外交流学生的派出,并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等。同时,合作交流处还须负责港澳台、国外交流生的录取,居留许可手续办理等。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交流生管理工作,拓展国内高水平高校合作伙伴,组织各学院遴选、推荐和委派交流生,制定交流计划,议定交流项目,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等。
(三)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交流管理工作,选派、制定研究生交流计划、完善交流培养机制等。
(四)党委组织部、团委主要负责党员、团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以及交流生党员、团员教育活动的开展和入党、优团的评定等。
(五)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包括学生交流期间的综合考评、奖助学金、三好生、优秀班干部的评定等。
(六)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协议相关的收费管理,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减免工作。
(七)后勤服务部主要负责交流生宿舍安排和调整。
(八)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流生的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选修及学分认定转换的初步审定、派出交流生交流期间的具体联系、学业指导、教学管理、党团工作等。
第三章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六条 派出交流生从我校全日制学生中选拔。除接收高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从二年级学生中择优推荐。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品学兼优,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三)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能按要求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赴国(境)外高校交流的,须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满足接收高校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五)提出申请时,应缴清校内各项费用。
(六)非地方优师计划、小教全科等定向就业和高职(专科)升本科的学生。
(七)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选拔交流生的程序
(一)报名:根据项目计划,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或合作交流处及时发布赴国内或国(境) 外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并根据通知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二)预审:各学院按照“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学习成绩(或绩点)和综合素质排序。经学院选拔、公示后,将初选结果报教务处、研究生处或合作交流处。
(三)审定: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合作交流处分别对申请赴国内、国(境)外高校的交流生进行资格复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笔试考核,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
(四)派遣:教务处、研究生处或合作交流处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提交校务会议研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高校推荐,征得接收高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出。
(五)院际交流:各相关学院派出交流生的选拔,要求参照学校派出交流生选拔程序进行,并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将派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无备案的交流学生,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对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转换。
第八条 派出交流生的培养计划制订和课程修读
(一)学生申请赴接收高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指导学习计划,认真填写《天水师范学院派出交流生学习计划安排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备案。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还需要同时报合作交流处备案。
(二)派出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在修读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主干课程及学分的基础上,修读与其专业课程相同、相近或相关课程及学分;建议学有余力的学生选修接收高校跨学科专业或一流品牌课程及学分,确保修读学分总量及学时不少于本专业相同学期和学年教学计划的规定。
(三)因接收高校课程设置时数和时间安排差异,导致无法如期修读的必修课程,除国家对名称和学分有明确规定的课程及学分之外,其他均可用该时段已修读接收高校课程及学分替代,原则上不受课程名称、门数及学分限制;确定必须补修的该时段必修课程及学分,学校免收补修费。
(四)派出交流生赴接收高校之前,必须在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咨询交流期间教学计划,明确相关课程修读及学分要求。
第九条 派出交流生的课程成绩、学分认定和推优评定
(一)派出交流生交流期满返校后,学校根据接收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则上认定其按要求修读的全部学分。
(二)接收高校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如果与我校相同,课程成绩和学分以原始成绩和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系统;如果存在差异,由所在学院根据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按照第八条相关规定认定和转换课程成绩和学分,提交教务处学分与考试管理科和研究生处审核并存档备查。其中国内高水平高校交流生学分及成绩由学院直接认定并计入学生学业成绩系统;国(境)外交流期间取得的成绩及学分,由合作交流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必要证明及具体建议,作为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认定成绩和学分的依据。
(三)学分、成绩认定及转换
本科生参考《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转换认定管理办法》,研究生按照研究生处相关制度执行。
(四)推优及奖助学金评定
派出交流生无挂科和违规违纪记录,可优先优等参加所在专业和班级推优、评定奖学金、重点培养发展党团员;经学院认定和转换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作为推优、评定奖学金和重点培养发展党团员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 派出交流生的管理
(一)派出交流生须认真阅读本办法,详细了解接收高校报到须知及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按时到接收高校报到。
(二)派出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享受接收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自觉接受接收高校管理。
(三)派出交流生学费、住宿费等按照接收高校标准缴纳。往返旅费、书本费等自理。其他特殊情况,按照两校合作培养协议等有关制度协议执行。
(四)派出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由接收高校负责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校徽、临时医疗证等,因病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与所在学院提前沟通,待返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赴大陆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党员,应在接收高校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参加党组织活动,在交流期满返校时,应将有关活动记录、思想汇报、证明等书面材料交给所属党支部。
(五)派出交流生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交流生工作,要求班主任和指定联系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负责派出交流生的学习指导和纪律、安全督查管理。要求派出学生在接收高校报到后,一周内将宿舍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班主任和指定联系教师。
(六)派出交流生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归或自行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交流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交流期限。若在交流学习期间因特殊原因终止交流培养计划,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延长或缩短交流期限,须先向所在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如系出国(境)交流,变更交流期限,还须报经合作交流处同意。
(七)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接收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班主任、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派往国家及地区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安全的事情;遇重大事情应及时向驻当地使(领)馆和我校报告。
(八)派出交流生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继续完成专业学习,及时办理学籍注册、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和转换手续。派出交流生返校应注意查收成绩单、第二校园经历证明书、交流期间各种认证考试成绩单或证书等。
(九)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般需承担较高费用,且有可能因不能如期完成我校本科教学计划而延期毕业。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和发展规划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十)对录取后无客观原因放弃交流名额者,原则上不得再安排学校其他交流或派出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派出交流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交流学习计划安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