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微专业和联合学士
学位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
第二条 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一)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均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对课程要求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实践教学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课程应为各专业学科大类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辅修专业总学分数不少于 40 学分;辅修学士学位不少于 50 学分,包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6 学分、实践教学环节 4 学分。文科类专业限专业必修课程,理工科类专业可部分延伸至学科大类课程,具体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商定,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可根据各学院具体情况采取单独编班或随班听课两种方式开课,辅修人数超过 50 人的专业原则上应单独编班,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上课。
(三)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学生应在辅修专业开课学院的指导下,改修辅修专业其他课程,特殊情况可选修线上课程。
(四)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条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凡我校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学科大类课程规定学分且成绩优良者(无不及格课程,各门课程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每学年可接纳的辅修专业学生人数,并对申请修读的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自行安排,教务处不作统一规定)。
(三)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期末(个别需推后申请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期末)向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经主、辅修学院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学生选课,并按学分缴纳学费。
第四条 教学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原则上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毕业证书。
(二)为保证学习质量,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 16 学分。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计学分,须重新选课修读。一学期内辅修课程不及格在 2 门及以上者,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批准,取消其辅修资格。
(四)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五)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可申请将已经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计入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个别课程如果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相近或修读要求高于专业课程,经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记入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条 毕业资格审核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在毕业证注明辅修专业。
第六条 毕业论文和收费标准
毕业论文要求与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收费标准与主修专业课程收费标准相同。
第三章 微专业
第七条 凡开设微专业的学院均应制订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管理团队,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需求,面向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设急需紧缺型、应用技能型、交叉复合型“微专业”。微专业课程应该在本科专业目录以外,发挥“小学分、高聚焦、精课程、跨学科、灵活性”等优势,围绕某个特定学术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组具有高阶性、交叉性、挑战度的核心课程。加大实践学时比例,鼓励开展项目式教学。利用在线学习平台和 AI 工具,积极探索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创新。加强本科与研究生阶段培养衔接,提升专业培养与就业职业发展需求匹配度。
第九条 凡开设微专业的学院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 10-20 学分范围内,学生修读年限建议为 1-2 学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获得微专业证书。
第十条 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教学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队伍稳定,教学理念和教学手段具有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院系是微专业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招生、培养、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大纲;
(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保障微专业相关课程实施;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招生宣传、报名与遴选工作;(四)执行微专业授课安排、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审核结业资格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五)建立教学评估机制,采用灵活和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评估学生学习效果,帮助学生清晰地了解自身学习状况;
(六)其他与微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相关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指导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指导开展微专业的学生报名与录取工作:
(四)微专业证书资格审核和印制发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并对微专业课程运行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微专业的审批程序、教学管理、收费标准等与辅修专业要求相同。
第十四条 微专业面向校内学生、校外学生、社会公众开设。微专业课程授课可认定为任课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微专业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源规模、培养方案、教学资源、教学团队、整体运行情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综合评估结果未达到建设要求,将暂停招生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通过的项目将终止,所在院系 2 年之内不受理申报微专业。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将作为示范性微专业建设项目。
第四章 联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创造条件,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联合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收费标准等与辅修专业、微专业要求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