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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1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对形式、内容、难度进行严格监控,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旨在培养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本科生毕业与学士学位获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方法(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和创作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等信息获取的能力;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动手实践和创新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外文阅读能力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思辨能力,准确阐述观点、回答问题的能力;团队协作的能力等。

(三)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包括选题、资料收集、文献阅读、开题报告(三稿)、研究、实验、撰写初稿、修改完善(二稿)、最终定稿(三稿)、查重、答辩、成绩评定、归档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由教务处、各学院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全面实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包括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制定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论文格式,统一质量标准。

(二)组织抽检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环节执行情况,抽查指导老师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指导情况。

(三)监控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对所有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组织校内、外专家抽样分析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做好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四)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颁发荣誉证书,编印《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

第七条 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职责是:

(一)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组建答辩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遵循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

(三)选派师德高尚、专业知识扎实、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老师,确定指导教师与被指导学生。师范专业所属学院可聘请中学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并向聘请教师征集基础教育领域的选题供师范类毕业生选择。

(四)定期检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审核、汇总、上报本院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对优秀、不及格和有异议的论文成绩进行复审、组织二次答辩,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

(六)对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按学校制定的规范化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工作;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和改进意见。

(七)接受学生申诉,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做最终审定。

第三章 选题要求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切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题目难易要适当、工作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第十条 指导教师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及要求,学院审定汇总后向学生公布,经学生与指导教师沟通后双向选择确定选题。也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拟题目或参考指导教师意见,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确定。应用型专业把行业企业的一线需要作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来源,师范类专业原则上以解决课程教材教法等基础教育一线问题作为选题。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为一人一题。若课题需要两人或几人合作完成,须由指导教师提出,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备案的题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时,必须重新审定、报批及备案。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可独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助教可与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联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规定及写作规范,对学生既要耐心指导、严格要求,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勇于创新。

第十四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指导教师职责有:

(一)指导学生选题和开题,帮助学生明确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研究内容,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学术态度、实事求是的学风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指导学生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写作提纲(设计方案)。

(三)为学生列出30篇(本)以上必读文献(书目),指导学生阅读并检查阅读情况。学生读完必读文献后,方可撰写开题报告,经过三稿修改,达到要求,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开题。

(四)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实验、撰写论文(设计)。每2周至少对学生检查指导1次,并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大检查指导力度。

(五)审查毕业论文(设计)初稿、二稿,经指导修改定稿(三稿)。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预审,并指导学生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六)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要及时收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和原始数据,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要对学生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及时制止学生的抄袭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按每个选题6-12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具体标准由各学院确定。

第五章 写作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是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的主体,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有本科毕业生都应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并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过程中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学生须独立完成一篇质量较高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成果。

(三)立论、观点应言之有据,对学术的探讨要符合科学性和逻辑性。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加以论证解决。

(四)研究方法正确,实验步骤、方法合理,数据资料完整,图表清晰,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创造性。

(五)文字通顺,表达清楚,结构合理,无错别字,符合毕业论文(设计)规范格式要求。

(六)毕业论文(设计)字数原则上不少于6000字,设计创作类作品不作字数限制,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规定适当的字数下限。

第十八条 术科类专业可采用撰写创作思路并开展艺术汇报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学院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评审和答辩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须通过指导教师“审阅”、答辩小组“评阅”、“答辩”等三个评定环节。每个环节均要评价其工作完成情况,写出评语。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答辩材料,并提出答辩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院答辩委员会根据本院专业设置及学生人数成立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一般以5-7人为宜,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小组组长经学院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每个答辩小组设答辩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二条 答辩陈述的内容主要有: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论文(设计)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

(三)论文(设计)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等。

(四)成果、结论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我评价。

第二十三条 提问的内容主要有:

(一)与论文(设计)题目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论文(设计)中需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三)论文(设计)中搜集、查阅资料及文献阅读等问题。

(四)其他需要学生回答的与论文(设计)相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答辩实行复议制。如答辩人对评分结果和等级有异议,两周内可向所在学院答辩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议,答辩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者,不予参加当次答辩: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提交答辩材料。

(二)指导教师初评成绩不合格。

(三)在规定时间内,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结果中“文字复制比”高于30%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在答辩结束后进行。由答辩小组提出评分意见,提交学院答辩委员会审定。通过以下评定程序:

(一)答辩前,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预评成绩。

(二)答辩后,答辩小组应举行专门会议按专业等级评分标准及毕业论文(设计)水平质量和答辩情况,在参考指导教师预评成绩的基础上,评定每个学生的成绩。

(三)学院答辩委员会必须对所有论文进行终审,确定终评成绩,并从严掌握优秀标准,对确实不够学位水准的论文不予通过。对答辩小组评定出的优秀和不及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必要时可由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进行二次答辩。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包含:指导教师预评成绩、答辩小组评定成绩、答辩委员会终评成绩。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各自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中制定详细的评定标准。

(一)优秀

1.按期出色完成规定的任务;工作量饱满,能熟练地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实验、分析正确严密,数据可靠,结论合理;独立工作能力较强,作风严谨;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有独到见解,有一定创新。

2.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条理清楚,论述充分;文理通顺,无错别字,符合技术用语要求,符号规范,编号齐全,打印规范。图纸正确、完备、整洁。

3.答辩时,回答问题有理有据,思路清晰,论点正确,基本概念清楚。在回答主要问题时有较深入的剖析和见解。

4.模范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无责任事故。

(二)良好

1.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数据可靠,结论合理;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作风良好;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条理清楚,论述正确,文字通顺,符合技术用语要求,打印规范。设计图纸正确、完备、整洁。

3.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正确,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4.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无责任事故。

(三)中等

1.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运用基本正确;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基本正确;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学术水平一般。

2.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文理通顺,书写工整。图纸完备,设计基本正确。

3.答辩时,对主要问题的回答基本正确。

4.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未出责任事故。

(四)及格

1.在指导教师指导帮助下,能按期完成任务;独立工作能力尚可;在运用理论和专业知识中,没有大的原则性错误;论点、论据基本成立,计算、分析、实验基本正确。

2.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文理基本通顺,符号、图纸质量达到了基本要求。

3.答辩时,对主要问题的回答尚可。

4.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

(五)不及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

1.有四分之一时间未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未按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虽已完成但有严重错误,或经检测发现有严重抄袭行为。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被受理者或缺席答辩者。

4.在答辩中阐述论文(设计)的论据错误,基本概念不清楚。

5.严重违反纪律与规章制度,拒不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或没有责任心,造成重大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对毕业论文的评分必须客观、公正、准确。优秀论文(设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八章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学院答辩委员会通过评议,向学校推荐一定数量(不超过相应专业当年毕业学生人数的3%)的毕业论文(设计)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文字复制比”高于15%的不得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第三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争议的,提交专家组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做相应处理。公示期结束后,对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细则,定期检查和督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和过程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开始前,组织对全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高于学院自定标准且不高于30%的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修改后方可参与答辩;复制比为30%-50%(含)的毕业论文(设计),要严格整改、修订,延期答辩;复制比超过50%的,重新选题,延期毕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数据和资料造假、请人或雇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章 总结及归档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对当年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连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在学院一并存档,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毕业论文(设计)展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资料在答辩结束后由各学院负责整理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需发表,需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应以天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天师院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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