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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辅修专业、微专业和联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8日 1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

第二条 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一)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均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课程应为各专业学科大类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辅修专业总学分数至少修够45学分。其中文科类专业限专业必修课程,理工科类专业可部分延伸至学科大类课程,具体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商定,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可根据各学院具体情况采取单独编班或随班听课两种方式开课,辅修人数超过50人的专业原则上应单独编班,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上课。
 
(三)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学生应在辅修专业开课学院的指导下,改修辅修专业其他课程,特殊情况可选修线上课程。

(四)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条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凡我校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学科大类课程规定学分且成绩优良者(无不及格课程,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0分以上)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批准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二)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每学年可接纳的辅修专业学生人数,并对申请修读的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自行安排,教务处不作统一规定)
 
(三)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期末(个别需推后申请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期末)向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经主、辅修学院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学生选课,并按学分缴纳学费。
 
第四条 教学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原则上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毕业证书。
 
(二)为保证学习质量,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16学分。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计学分,须重新选课修读。一学期内辅修课程不及格在2门及以上者,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批准,取消其辅修资格。
 
(四)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五)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可申请将已经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计入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个别课程如果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相近或修读要求高于专业课程,经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记入专业课程学分。

(六)如学生在毕业时未按规定修读完辅修专业课程且愿意继续修读的,经辅修开课学院同意,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继续修读该专业课程,修读合格后可获辅修专业证明。

(七)对毕业后仍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其选课、成绩管理等工作均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第五条 毕业资格审核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在毕业证注明辅修专业。
 
第六条 毕业论文和收费标准

毕业论文要求与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收费标准与主修专业课程收费标准相同。

第三章 微专业

第七条 凡开设微专业的学院均应制订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微专业课程应该在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立足学科专业优势,面向世界学术、科技前沿和国家区域重大需求,围绕某个特定学术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具有高阶性、交叉性、挑战度的核心课程,旨在使学生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具备该方面一定的学术专业素养和行业从业能力,有效克服大学专业划分过细、口径过窄及培养周期过长的问题,加强本科与研究生阶段培养衔接,提升专业培养与就业职业发展需求匹配度。

第九条 凡开设微专业的学院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每个微专业一般要求修读10门左右课程20学分,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获得微专业说明。

第十条 微专业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教学管理、收费标准等与辅修专业要求相同。

第四章 联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创造条件,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联合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收费标准等与辅修专业、微专业要求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级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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