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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8日 1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生差异化发展需要,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按照《天水师范学院本科教育振兴实施方案》(天师院党委发﹝2019﹞92 )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按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学生中心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激发学习热情,培养竞争意识,促进学风建设, 提高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度,构建高质量本科教育体系。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可选择专业大类,具体专业大类名称、专业大类所含专业(或专业方向)、招生批次、招生人数等信息以当年度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或我校招生章程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四条 学校对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的培养模式,实行宽口径培养,即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和 方向,在完成大类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于第二学期结束参加本专业大类 分流工作,第三学期正式进入本专业大类中某个专业(或专业 方向)学习。

第五章 分流范围

第五条 仅限于参加本专业大类培养的本科生,未参加本专业大类培养的本科生不得参加。

第六条 仅限于本专业大类招生范围内专业,不包括本专业大类之外专业。

第六章 分流原则

第七条 社会需求原则:有利于学生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来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第八条 个性发展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九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 布局合理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布局的合理性,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各学院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分流只能在学生入学当年经学校批准并正式公布的专业大类所含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第二学期末拟定大类内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细则,细则中应明确各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名额和分流条件,分流条件应充分考虑学生学习成绩和学生志愿, 同时提出学院的分流调控措施。各学院的分流细则由教务处审批后统一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分流条件于第二学期结束后填报分流志愿,并在规定时限内交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第一年所修课程综合成绩排序, 参照学生志愿进行分流;因名额限制而未能满足所填志愿的学生,学院根据所制定分流细则调剂至大类中尚有空额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

第十六条 分流专业(或专业方向不满 30 人,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停开,各学院根据所制定的分流细则将学生分流至大类中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

第十七条 学院向学生公示分流结果,并于第三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按核定分流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学院要做好后续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按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若因休学、交换培养等学籍异动不能参加本年级专业分流的,复学后由学院按入学年度大类所属专业组织补分流。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分流的方案和名单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学校要求和标准开展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学院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向学生全面传达学校有关大类招生文件和要求,详细介绍各分流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办学特色优势和影响力,指导学生按照志愿和成绩排名理性填报志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0 级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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