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转换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天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天师院发[2017]153 号)、《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天师院发[2017]133 号)等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1.因转专业、转学、休学、应征入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2.转学前原就读高校所修读的课程;
3. 在其他高校(国内外)、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 参加交流学习的;
4.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
5.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一定学习成果的;
6. 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证 明等学习成果的。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
定学生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组长由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成
员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 3 人。
第五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遵循以下原则:
1. 实质等效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进 行,参照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要求,根据本 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综合考察认定。
2. 一次性原则。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 课程,取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一经确 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所修读课程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 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3. 学院主体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以学院审核为主,各学 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学校标准,可制定学院学分认定和 转换细则。
第六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当按照以下工作流程:
1.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当填写《天水师范学院本 科生课程及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成绩单原 件及相关支撑材料,将申请表提交相关授课单位进行审核,审 批通过后提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经学院学分认定小组审核批 准后,方可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拟认定为通识教育课程的, 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2. 学生将申请表提交相关授课单位后,相关单位应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给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学 生提交完整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可认定的课程及学分记 入学生总成绩单。
3. 学生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及学分,学生所在学院均应将学生在其他高校获得的成绩单、申请学分认定的相关材料(如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等在学生毕业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4. 成绩认定后,学院需提交学生学分认定说明,附上其中 一份《申请表》(原件),由学院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处考务 与学分管理科对学生成绩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资料留存备 案,不符合要求的将驳回并予以重新认定。
第七条 学籍发生异动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 本科生发生转专业(不含入学新生)、转学、复学、留 级降级等学籍异动后,进入新的年级和专业学习,均需办理课 程学分认定手续。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 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学 分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与现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可认定为专业选 修课程或通识课程;原有课程是 1 门但现课程分 2 门开设的,学生只能选定现课程其中一门课认定;原有课程是 2 门但现课程分 1 门开设的,可将其中一门符合要求的原课程成绩对应认定为现课程成绩,另一门原课程成绩做无效处理。
2. 修满该年级该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学分),并达 到学院其他相关要求方可毕业。对于学生在学籍异动前已经修 读的课程(学分),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异动后所在年级及专 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3. 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学分认定:
(1) 学生在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对于因各种原因无平时成绩的课程 (含重修课程), 教师应以单独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否则,可按缓考处理, 学生返校跟班学习后再参加考试。
(2) 入伍当学期已修读完所选课程学时 50%以上者,因入伍离校未能参加考核的课程可以免考,其总评成绩以 80 分计;修读学时未达到 50%的课程,做退课处理,不计成绩; 因入伍离校未能参加课程补考者,补考成绩按 60 分计。本科生退伍复学后,可免修尚未修读的体育课、军训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按 80 分计。参军入伍在部队表现优秀的学生,
学校给予一定的学分(课程成绩以 70 分记)奖励。
(3)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 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 课程补修或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的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 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4) 所有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均可视为实习、实训,退役复学后,可免实习、实训,由学生出具入伍通知书和退役证为据。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学院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进行线上论文答辩,组织
对论文(设计)进行评审以及成绩的评定。应征入伍翌年毕业的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取得规定学分的前提下,可免 毕业实习,由学院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进行线上论文 答辩,组织对论文(设计)进行评审以及成绩的评定。
(5) 在部队受到处分或被退回的学生不享受以上政策。
第八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就读高校所修读的课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 其他高校在读学生转入我校的,其在原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由其转学后所在学院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符合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认定为其转学后所在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并予以记载。
2. 其他高校在读学生转入我校的,其在原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所在专业培养要求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 请,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可予以免修。
3. 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于正式就读我校后一个月内申请课 程转换及学分认定。
第九条 参加校外交流学习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 学生交流之前,应了解对方的课程设置或实践项目内容,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交 流学习计划。交流学习计划应包含拟选课程清单。若交流前 未得到学院系主任、教学院长批准,原则上交流课程学分不 予转换或认定。
2. 学生应在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或当前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交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交流学校或机构提供 的成绩单原件及所修课程的大纲与简介,由授课单位根据本 办法予以认定与转换,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成绩单。
3. 学生交流的课程可申请转换、认定为主修或辅修课程及学分,认定为辅修课程的应根据认定的学分及收费标准缴 纳相应辅修费用。学生交流修读的课程,均应记入学生总成 绩单。
4.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的专业实习(见习、实践考察) 学分,可根据所参加专业实习(见习、实践考察)的实习计划、实习时间、实习日志、实习总结以及实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实习鉴定等有关材料,参照我校实习实践学分标准予以认定。
5.3 个月及以上的境外交流学习经历,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达到 3 个月的,可申请认定 2 个学分;达到 6 个月的,可申请认定 4 个学分;达到 1 年及以上的,可申请认定 6 个学分。
6.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教学秘书督促学生查阅个人成绩单,并对照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课程的重(补)修工作。
第十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分认定和转换:
1. 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可选择在某一专业修读,在另一专业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2. 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同的课程,辅修专业课 程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总计不超过 4 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学习经历、成果,可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规则 及要求见附件);也可申请认定为相关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或通 识课程学分,每类不超过 2 学分。
第十二条 由于学生本人未及时办理课程及成绩认定的,造
成课程或毕业等问题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按《天水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相应课程的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