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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7日 09:54

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课程重修管理和操作流程,推进优良学风建设,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 通知》(甘价费[2009]286 )和《天水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补)修的定义

(一)重修: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末考试考核未通过(成 绩小于 60 分或不及格)且该门课程补考考核仍未通过者,学生可申请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并重新考试考核称为重修。

(二)补修:因转专业、转学、复学(入伍、生病、跨校对外交流、学籍异动等原因未取得当前年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学生需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称为补修。

第二条 课程重(补修)原则

(一)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试 考核未通过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和重修;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和重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另选其它课程取得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只能申请跟班低年级重修,每次 (补修课程不得超过 5 公共课程 2 门、专业课程 3

(二)重修后仍未通过者,可再次申请相应开课学期的重 修。至规定学制期满仍有课程未通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年限)重修相应的课程。学校不再单独 组织毕业前的清考(或补考


第二章 重(补)修办理流程及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重(补)修的范围及要求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须以课程重修方式取得相 应的学分:

1. 学生课程考试中出现不及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初给予 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

2.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者;

3.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 因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而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重修的课程门次数 不限。

(三)课程补修的范围及要求因转专业、转学、复学(入伍、生病、跨校对外交流、学 籍异动等原因导致缺修的课程,应予以补修。

第四条 课程重(补)修方式

(一)课程重(补)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完成并参 加课程考核,重(补)修的方式有两种:

1. 插班重(补)修:学生重(补)修的课程可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课堂教学进行插班重(补)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 人的,可根据学院课程安排单独组班统一开课。

2. 跟班重修:重修课程时间与申请者正常上课时间冲突, 可申请跟班重修。冲突时间学生可不跟班听课。

(二)实践课程需重(补)修者,随下一年级相同(相似)课 程重(补)修或者由相关教学单位在适当时间安排重(补)修。

(三)重(补)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 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后,学生可免修该 门课程。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所欠学分可在学院指导下由相近 课程代替。

(四学校只受理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重(补)修申请。 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重(补)修课程的教学组织与要求

(一)重(补)修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负责,各学院协助 组织和管理。

1. 每学期第 1-2 教学周内,学院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指导申请课程重(补)修的学生通过教学 管理服务平台或喜鹊儿APP 申请重(补) 修课程,并进行重(补)修资格初审。

2. 原则上重(补)修课程须与不及格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和 学分相同。若由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引起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 开设需考重(补)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申 请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 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重(补)修。

3. 通过审核的重(补)修学生名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 写好《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申请表》并向所在开 课学院申请参加本学期课程的重(补)修,该表一式三份,分别 由开课学院、学生本人及教务处留存(开课单位作为教师重修费 计算的依据)。开课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申请重(补)修 课程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4. 申请课程重修且需要跟班听课或跟班学习的学生,由学 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同意后办理听课证。

(二)重(补)修课程教学管理

1. 开课学院依据学校教务处审批后的重修申请结果,学院 通知授课教师协助学生在教务系统完成选课环节。公共必修课 程重(补)修由开课学院负责,专业课程重(补)修由各学院 自行安排。

2. 重(补)修课程教学管理

(1) 单独组班重修的班级由任课教师负责课堂考勤和教学考核,由开课学院指定班主任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和学生管理。

(2) 插班重修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按照正常修读学生的教学要求进行考勤考核,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学检查。

(3) 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主动向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按时完成平时作业及实验项目 ,参加平时、期末考核。

3.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 报告缺少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重(补)修课程的考核和认定

(一) 申请课程重(补)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补)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插班重修等同正常课程,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

(三)重修课程考试与其他考试时间冲突时,其他课程可 办理缓考手续,重修课程不予缓考和补考。

(四重(补)修课程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重(补)修课程成绩<60 分的,有效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课程绩点为“0”分;重修课程成绩≥60 分的,有效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课程绩点为 1;补修课程成绩≥60 分的,有效成绩按实际 成绩记载,课程绩点按有效成绩计算。


第三章 重(补)修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重(补)修收费

(一)重(补)修按课程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具 体收费依据以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按完成原课程所 需学分学费额的 60%收取。

(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课程的重修费,不缴 费者不能办理重修手续。

第八条 重(补)修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重(补)修费分配比例

1. 重(补)修费的 30%用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

2. 二级学院费用

(1) 教师课时费:单独组班的课时费可参照当年全校绩效平均课时费标准发放。跟班学习按公共课程每生 20 元/学分支付教师课时费;专业课程每生 25 元/学分支付教师课时费。此项费用约占总收费的 45%。

(2) 二级学院管理费:公共课程开课学院按 5 元/学分核拨管理费,专业课程学生学院按 6 元/学分核拨管理费;补考费用按各开课学院总收费的 5%核拨。此项费用约占总收费的 15%。

3. 教务处事业发展费其余部分作为教务处事业发展经费。此项费用约占总收费 10%。

(二)重修费使用范围

1. 重修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天水师范学院劳务报酬发 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 教师课时费只能用于向任课教师发放重修上课劳务报 酬,各学院不得侵占、挪用。

3. 学院管理费可用于监考费、阅卷费、管理人员加班费等,若单独组班课程较多,教师课时费不足时要优先从管理费中补 齐。

4. 教务处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监考费、阅卷费、考试费、 加班费、教务处办公经费以及补充学校教学经费。

(三)重修费分配流程

学校重修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按学年统计,每年 5 月份结算,学校提留 40%教学成本费后,统一划拨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核算,按比例划拨到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优先发放教师 课时费,课时费结算后可报销管理费。

(四)重(补)修办理结束,学院将《重(补)修课程学 分、课时统计表》和《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申请 表》一式一份由院长签字审核后报送教务处考务与学分管理科 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秋季学期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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