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支持学生参与国内校 际交流和境外深造,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 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办法。一、计入学分绩点的成绩范围
学生本科学习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方可计算学分绩点。考核通过的课程中,成绩评定方式为百分制和等级制 的课程成绩均计入学分绩点。无学分的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 因各种原因未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重修课程获 得学分,以最后一次修读且考核通过的成绩计,绩点按照 1 分计入,重修考试不合格课程绩点不计入(重修学生绩点计 算从 2022 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不计算学分绩点。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1. 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成绩/10-5
本科生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和成绩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
100-95 |
94-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59.9-0 |
等级成绩 |
A+ |
A |
B+ |
B |
C+ |
C |
D+ |
D |
E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合格 |
不合格 |
成绩绩点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2.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作为该课 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学分绩点=学分数×绩点
3. 以学生全部绩点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 的绩点课程总学分数,作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 下:
平均学分绩点 =累计学分绩点/已获得学分总数4.计算学分绩点时保留两位小数
三、学分绩点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核算,并将结果面 向全体学生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 长、院长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并附公示截图一并报送教 务处考务与学分管理科复核无误,方可有效。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包括专升本学生)申 请学士学位,各学科门类绩点要求和获得学位具体条件,见《天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天师院发〔2022〕5 号)。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6 月起实施, 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 务 处
202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