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获取、掌握实践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使实践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训练,获取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知识和技能,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积极探索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见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军训、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及科技制作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构建与理论教学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内容循序渐进、层次分明、目标明确的实践教学新体系。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实行学校、学院两级领导与管理体制。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对全校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学院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一)建立、完善学校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院制订的学期实践教学计划。
(三)指导、统筹、监督全校实践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实践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五)鼓励相关学院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六)总结实践教学工作,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学院职责: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践教学内容。
(二)建立健全学院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各门实践课程的教学大纲等实践教学文件,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合作共赢的“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每20个实习生不少于1个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三)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实践教学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贯通见习、实习、研习,涵盖教育各环节,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督查、考核和提升,认真做好实践教学的检查分析,确保实践教学的有序进行。
(四)实行高校专业教师与优秀一线业务骨干共同指导实践教学的“双导师”制度,探索高校与行业一线业务骨干协同教研、双向互聘、岗位互换等共同发展机制,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五)加强跟岗、顶岗实习管理,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
(六)做好实践教学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实践教学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评价及推优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
第七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所有的实践课程,均须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制订教学大纲,对实践教学作全面、系统的考虑与安排。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人员修订完善实践教学大纲,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目的要求、时间安排、教学形式及手段、教学所需设施条件、考核办法等。实践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的发展目标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方法、内容的改革,要吸收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凸显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主动适应市场要求,深入分析相关专业就业及职业岗位发展要求,确定各专业综合实践能力培养要求。
第十条 实验教学要逐步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实践教材的编写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依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计划要严格依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制定,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向教务处递交《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制定下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并将实践教学计划及每门实践课程的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计划一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实践时间、实践地点、实践指导教师等内容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践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确保高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业务骨干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及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二)提前深入实践场所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践场所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
(三)实践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实践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与实践教学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检查学生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学生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指导教师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直至停止其实践,并立即向学院报告。
(五)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管理、技术安全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六)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报告,负责组织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践课程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将实践工作报告、学生实践报告和学生实践成绩汇总表等教学档案交所在学院。
第六章 实践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凡我校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和教学实践基地带教人员的指导,按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践教学的各项任务,否则不予毕业。
第十七条 尊重实践场所工作人员的劳动,虚心学习,主动协助实践场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要重视向实际学习,做好实践记录,按时完成布置的作业,写好实践报告,并参加实践考核。
第十八条 遵守学校及实践场所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遵守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不得参与同实践任务无关的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章 实践教学的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践任务的完成情况、在实践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实践态度、实践报告完成情况等,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实验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其他实践课成绩按等级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90分及以上):能很好地完成实践任务,达到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践报告能对实践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践态度端正,实践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实践任务,达到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践报告能对实践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践态度端正,实践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70-79分):达到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践报告能对实践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实践态度端正,实践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60-69分):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践的主要任务,达到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基本完成实践报告,实践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59分及以下):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践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实践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
(三)未参加实践的时间超过全部实践时间四分之一以上者。
(四)实践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实践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勤)时间超过全部实践时间四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参加实践,否则,其实践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予毕业。
第八章 实践教学的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确保实践教学的秩序、效率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逐步增加实践教学经费,确保各类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完善实践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经验交流和研究活动,不断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探索实践教学管理的有效机制,更新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认真做好实践教学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践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