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即“新高教40条”)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一流”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 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是指学生通过修读包括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创新创业专业类课程和全校性通识教育创新创业网络选修课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发表论文或著作、作品,获得专利授权,参加学科竞赛,获取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证书,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实践实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认定所获得的学分,具体设置标准见《天水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设置标准》(附件1)。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按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修读。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必修要求的部分,可申请转换与创新创业成果内容相关的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学分或替代全校性选修和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论文、著作、作品。学生以天水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表演等。
(二)专利。学生以天水师范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国家、省、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业能力提升竞赛等,并获得奖项。体育、艺术类专业竞赛参照学科竞赛执行,由相应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分认定标准和细则。
(四)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五)创新创业训练。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通过结项验收。
(六)创新创业实践实训。自主创业或者合伙创业,成立公司、入驻孵化平台或获得融资的;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论坛、讲座和培训活动,达到一定时间并通过审核认定的;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实训活动、项目取得成果。
(七)科技创新活动。学生参与“三进”(进实验室、进课题组、进科研团队)等活动,达到一定时间且提交2000字以上的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
(八)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应征入伍并光荣退役;参加学术型社团、创新创业型社团活动或社会调研等实践活动,达到一定时间,经审核认定的。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教务处是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的主管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制定、方案审核、评估检查、争议裁定等。创新创业学院是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审定和转换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课程与实践体系构建、创新创业学分转换标准制定和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实体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成员由各实体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各系主任、班主任、教学秘书、专职团干部、辅导员等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开展、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制定及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自主申请。学生填写《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转换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条 学院认定。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末和第八学期初,必须在第八学期毕业资格审核前完成,具体由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创新创业学院审定,最终上报教务处备案。经认定有效的创新创业学分,由学院专职教学秘书统一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转换申请表》和支撑材料由学院存底备案,电子扫描版永久保存,纸质版保存期为毕业后2年。
第五章 记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学业成绩单中以“创新创业实践”为课程名称,获得4学分及以上者,课程成绩记载为“合格”,不足4学分者,课程成绩记载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高的学生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课程学分不满2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满4学分学生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各学院新增的创新创业实践实训活动项目,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备案后纳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体系。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相关实体学院代表联合组织召开仲裁会裁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和转换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评。凡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天水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设置标准
途径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 项目 |
国家级(1-6名) |
结项优秀 |
4 |
参与学生排名不分先后 |
结项合格 |
3 |
省级(1-6名) |
结项优秀 |
3 |
结项合格 |
2 |
校级(1-5名) |
结项优秀 |
2 |
结项合格 |
1 |
院级(1-5名) |
结项优秀 |
1 |
结项合格 |
0.5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竞赛 |
特等奖 |
5 |
参与学生排名不分先后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参赛(优秀)奖 |
1 |
省级竞赛 |
特等奖 |
4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参赛(优秀)奖 |
1 |
校级竞赛 |
特等奖 |
4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院级竞赛 |
一、二等奖 |
1 |
其他奖及参赛者 |
0.5 |
学术论文 |
A类 |
1-5名 |
10 |
按署名先后等差递减0.5分 |
B类 |
1-4名 |
7 |
C类 |
1-4名 |
5 |
D类 |
1-3名 |
3 |
E类 |
1-3名 |
2 |
文章 专著 作品 |
发表文章或报道 |
2000字以上 |
2 |
若为集体创作,按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0.5学分,不足0.5学分,按0.5学分计。 |
1000字以上 |
1 |
少于1000字 |
0.5 |
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 |
20万字以上 |
5 |
10万字以上 |
4 |
5万字以上 |
3 |
低于5万字 |
2 |
发表美术、音乐、设计等作品 |
A类出版社 |
4 |
B类出版社 |
3 |
C类出版社 |
2 |
个人展览、个人音乐会等 |
4 |
专利 |
申请发明专利 |
以授权号为准1-10名 |
7 |
按署名顺序等差递减0.5分 |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以授权号为准1-5名 |
5 |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
以授权号为准1-5名 |
3 |
科研训练 |
参与教师课题;开放实验项目 |
撰写2000字以上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 |
1 |
累计不超过2学分 |
社会 实践 |
参军并光荣退役 |
提供退役证 |
10 |
|
社会调研 |
8000字以上调研报告 |
1.5 |
对调研报告进行查重,重复率不得高于20% |
学校社团活动 |
担任社团组织成员半年及以上并参与社团活动 |
0.5 |
提供校团委开具的证明,累计不超过1学分 |
创业实践活动 |
满一年6个学分,不满一年半年以上4个学分,半年2个学分 |
6 |
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职业资格 认证考试 |
国家级注册资格证书 |
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 |
从业资格证 |
6 |
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
等级 考试 |
全国大学外语考试六级425分及以上 |
6 |
提供相关等级考试证书 |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艺术体育类学生) 四级425分及以上 |
4 |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口语考试A级、B级 |
4 |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口语考试C级 |
2 |
全国高校外语专业考试八级 |
4 |
托福考试(TOEFL)80分及以上 |
4 |
托福考试(TOEFL)60分及以上 |
2 |
雅思考试(IELTS)6.5分及以上 |
4 |
雅思考试(IELTS)6分及以上 |
2 |
BEC商务英语中级及以上 |
4 |
BEC商务英语初级 |
2 |
职业英语水平等级中级及以上(三级以上) |
3 |
职业英语水平等级初级、基础级(四、五级) |
2 |
国家汉办组织的国际汉语证书考试 |
4 |
普通话水平测试超过学生培养方案要求的,且须获得二级甲等以上 |
2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计算机类专业)二级 |
2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
3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 |
4 |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程序员 |
6 |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高级程序员 |
8 |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系统分析员 |
10 |
国家健将级运动员 |
10 |
国家一级运动员 |
8 |
国家二级运动员 |
6 |
武术中级(四、五、六段) |
5 |
国家一级裁判员 |
6 |
国家二级、三级裁判员 |
4 |
听讲学术报告、创新创业论坛、创业沙龙 |
10次且至少提交3篇10000字以上手写学习心得(钢笔或中性笔书写且字迹工整,装订规范)。 |
2 |
累计不超过2学分 |
备注:
1.“国家级注册资格证书”:指列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的职业资格,可从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证书颁发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从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部门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
3. 认定学分项目内容设置可根据国家或省市的政策做相应的调整。
4. 认定基本原则:
(1)一人参加多个项目所得学分以最高学分计,不得累加;参加人根据排名顺序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1.0学分。
(2)一人参加多项竞赛所得学分可以累加;一次竞赛的成绩获多次奖励,以最高学分计,不得累加。
(3)学术论文类别参照《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2012修改)》中学术期刊论文分类标准;所有认定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正规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中文期刊须同时具有ISSN及CN刊号,且已正式出版发行;作者排名认定前5名,学分按0.5分顺次递减,最低不少于1学分。
(4)文章专著作品和专利参照《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2012修改)》《中共天水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有关著作出版的补充规定》(天师院党委发〔2016〕88号)《中共天水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有关专利奖励的补充规定》(天师院党委发〔2017〕37号)中著作、应用类分类标准。
附件2
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转换申请表
姓名 |
|
专业年级 |
|
学号 |
|
所在学院 |
|
手机号 及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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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及申请学分数 |
申请依据:
申请学分数: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工作小组意见 |
建议学生应获得 学分。
审核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创新创业学院意见 |
确认学生实际获得 学分。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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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其中“申请依据”按照《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项目填写;2.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时,须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报二级学院,同时提交教务处审核;3.审核意见确定后,本表由学院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