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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实施办法
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1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目的: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倡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支持学生在科研中学习,使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倡导学生理性创业,鼓励学生将创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将创新项目与创业实训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造力。

第三条 施原则:面向全体,分类施教;引导激励,项目带动;自我实践,动态管理;尊重创造,宽容失败;师生共创,教学相长。

第四条 主要内容:基础活动、课题研究项目、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采取校、院两级组织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创新创业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科研管理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和各实体学院院长组成。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整合优势资源,制定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政策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筹集项目经费,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总结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项目动态管理、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档案管理和项目总结等工作。

(四)各实体学院相应成立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构成为主管教学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班主任、专业教师代表、专职团干部、辅导员等。

(五)各实体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依据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作总体安排,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本院基础活动;开展本院学生宣传动员,负责本院课题研究及创新创业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各立项项目的动态管理和项目成果推广。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基础活动”以拓展学生专业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为主要目的,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展以专家学者论坛、学生海外研学、学生项目交流和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为主要载体的创新创业实践实训活动。

第七条 “课题研究项目”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科研能力、产生优秀创新成果为主要目的,面向具有一定科研兴趣和创新能力的学生开展。学校鼓励学生开展与教学能力提升或教学研究相关的课题研究项目,鼓励师范生结合教育见习研究教学、研究课堂;鼓励学生跨学院、跨学科组建团队,合作申请课题。每年立项资助课题研究项目不超300个。确有需要,可根据情况设立学生创新团队,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5个。

第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以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要目的,面向具有强烈创业意愿和较强创新精神的学生开展。学校鼓励学生立足专业实践实训,设计创新创业项目,对文化创意类、科研转化类、技术服务类、管理咨询类、教育培训类、现代服务类等发挥大学生智力优势和高校科技资源的创新创意类项目,学校提供孵化基地场地支持。每年立项资助创新创业项目不超200个。提供孵化基地场地支持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基础活动”立项项目由课题研究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构成,由学校、学院两个层面分别组织实施。校级活动由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组织安排,院级活动由各实体学院自行设计组织。

第十条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一)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能够保证开展课题研究所需时间和精力,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各年级学生。鼓励学生组成项目组合作申请项目,原则上每组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人。

(二)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必须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有强烈的创业意愿和创新精神,能够保证开展项目实践所需时间和精力,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的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鼓励学生组成项目团队合作申请项目,原则上每支团队5-8人为宜,最多不超过8人。

(三)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1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个别特殊项目经申请可增加1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每年进行1次立项,11月组织开展。项目分校级、院级2个层面,校级分为重点和一般项目。申报校级未立项的项目可设立院级项目。

(五)每名学生(含申请人和参加人)同时只限报1个项目,项目未结项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六)学生个人或团队依据学院制订的项目指南确定选题,设计研究或实施方案,提出项目申请。也可在专业教师或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自主确定选题,提出项目申请。申报人应按学校要求的统一格式向所在学院提交项目申报书。

(七)立项按照学生自主申报、学院初审推荐、学校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评审结果的程序进行,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立项,学校发文公布,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课题的资助级别。

第十一条 项目运行管理:

(一)项目协议书

项目批准立项后,为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学校三方签订《天水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项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1年,确有困难,经申请延期同意后可延期半年。

(二)项目指导

1.课题研究项目组成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研究。指导教师应在学术思想、研究技术手段与研究方法、研究工作成果分析总结方面给予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完成研究计划;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对研究活动做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应注重学生创新思维的激发,培养团队的协作精神;应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兴趣、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韧顽强的意志品格。

2.创新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推进项目开展。指导教师应对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开发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编制的商业计划书、参加的企业实践、撰写的项目报告、开展的项目路演、参加的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予以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实践、自主完成项目计划;及时指导和跟踪各类实践实训活动,对实践实训活动做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应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项目动态管理

1.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小组成员参与情况、导师支持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学习心得、实验步骤、调研数据等内容)实行周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三周至少组织一次项目研讨,讨论项目进展情况,重点讨论所发现的问题和拟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做好讨论记录,在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中予以呈现。

2.因无法克服原因需终止项目运行、变更项目负责人、大幅度调整项目内容、申请延期等情况发生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中期检查。各实体学院对学院所有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学校随机抽查中期检查情况,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利用信息化管理应用平台严格项目动态管理,促进项目按期结项,并做好动态管理档案收集、汇总、归档工作。

(四)结项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结项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各学院组织专家委员会以结项答辩会的形式对校级一般项目和院级项目进行验收;学校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助相关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要求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项目组成员)进行公开答辩。答辩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项目可提前申请结项,如无特殊情况,超过计划研究时间半年的项目不予结项。

2.申请结项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结项报告书及有关成果,且已归还所借用的场地、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设立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专项经费。其中20%用于基础活动项目,40%用于课题研究项目,40%用于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学院设立院级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专项经费,并争取社会赞助为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提供资助和支持。

(二)学术课题研究项目资助标准为一般课题1000元,重点课题2000元。具有相同或相近方向的项目可组成创新团队联合申报项目,经费额度做相应增加。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标准一般项目3000元,重点项目10000元。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分四次下拨,以学生创新资助方式下发,项目立项后下拨15%;中期检查合格后下拨30%;项目持续进展8个月,动态化管理达标后下拨40%;结项验收合格后下拨15%。对于具有一定的前沿研究或有较好发展前景、具备孵化条件的项目,经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可追加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连续3次不按时递交周报表、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三)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项目辅导报告、学习交流、实践实训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团队),不完成项目、随意放弃或不参加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的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各学院加大校内闲置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为大学生无偿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条件保障和服务指导。校内实训基地、所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应免费开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活动的学生的评价:

(一)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基础活动、课题研究和创新创业项目,可根据取得的成果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标准依据《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每年评选产生一定数目的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优秀个人和优秀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课题研究和创新创业竞赛取得成果和获得奖励,可作为免试研究生推荐、奖学金评定、学年综合测评等各类评奖评优的依据。

(四)学校鼓励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课题研究项目进一步延伸至学科竞赛、实验创新项目或创新创业项目;少数特别优秀的课题,通过校院两级认定,可替代部分相关实践环节或实验课程,并记取一定学分,成果特别突出的,经相关学院和专业教师认定,可转化为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七条 参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活动的指导教师的评价:

(一)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类校园文化活动、学术社团活动,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课题研究和创新创业项目工作,学院制定岗位职责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将此类指导工作作为教师岗位职责,计入相应教学工作量。

(二)学校每年评选产生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优秀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三)教师指导的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项目参加全省、全国学科竞赛获奖,按照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分类等相关办法给予津贴奖励。

(四)对课题研究、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学生满意度低和评价差的教师,学院要督促其改进;改进不力的将取消其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各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开展扎实深入、成效显著的学院进行表彰,并增加下一年度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项目立项名额。对工作不力的学院,减少下一年度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项目立项名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天师党委发〔2015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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